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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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曲著作权人应在出版录音制品时,发表合法有效的禁用声明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因此,著作权人在录音制品出版时所附的声明,才是合法有效的排除法定许可的声明。唱片公司通常会在专辑的封面上发表此类声明。如鸟人公司出版的《两只蝴蝶》音像制品封面上,印有“全部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的声明。
(二)词曲著作权人不加入音著协或退出音著协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3条第3款的规定,音著协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任何主体就其管理作品提出的合法使用的申请。因此,即使音著协会员(著作权人)要求音著协不得对某申请者进行授权,音著协也必须对该申请者进行授权。
对已经加入音著协的著作权人来说,为确保其对以后创作产生的歌曲享有垄断性的使用权,可选择退出音著协。正如鸟人公司法人代表周亚平所说:“鸟人公司与《两只蝴蝶》的词作者牛朝阳都不是音著协的会员。鸟人公司之所以买断了这支歌曲的版权同时又为推广这支歌曲投入高额的宣传成本,其目的就是为了垄断这支歌曲的艺术市场,杜绝翻唱,从而化地获得其商业利益。我们之所以不加入音著协,是因为我们能够控制的作品,我们不希望任何组织代替我们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