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次
有版权保护的产品是否可以二手交易
您好,著作权权利穷竭原则,又称著作权“销售原则”,指的是作品被投入市场后,原则上著作权人对该作品的流向与使用便失去了控制,购买人可对作品进行处置,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未真正明确权利穷竭原则,仅是在某些条文中体现了了该原则,在某些条文中限制了该原则的适用。
发行权穷竭: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依此,发行权穷竭,指的是他人在获得了作品的合法的复印件后,可对作品进行销售、转借、赠与等其他方式的处理,著作权人不得干预。也就是说,著作权人仅仅有权控制复制件的第一次公开发行,并由此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发行权一经行使,著作权人就不能继续控制有关复制件的进一步发行。
由此看出,要成立发行权穷竭需要符合两个要件:其一是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是以转让的方式付诸流通的,即所有权发生转移;其二是转让的行为是经过权利人同意的。日前吵得沸沸扬扬的钱钟书书信一案就是明显例子[2]。这里的权利人,包括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的继受人或被许可人。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不穷竭。
权利穷竭原则是以有形载体的转移为前提和基础的,而网络技术冲击了转移途径:用户通过网络直接将作品发送至网络,其他用户可直接将该作品下载存为复制品。这样,在用户保留原作品的情况下,其他用户也同时拥有该作品的复制品,即作品再传输过程中并没有导致其有形载体的转移,而仅仅是对作品进行了数字化的复制。
鉴于网络发行作品除了存在上述提及的易于复制传播外,还存在发行范围在世界范围内这一特性,因此,如果一旦著作权人的发行权由此而穷竭,无疑给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