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2-25 浏览次数:次
(一)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且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以上且为正增长;
(三)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增速不低于全市经济发展增速;
(四)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中心,具有较强的研发、成果转化和持续发展能力;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近三年至少有5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六)上年度已纳入研发统计且研发费用大于零的规上企业;
(七)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内的信用“黑名单”记录。
郑州市对“科技创新龙头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定额补助600万元。
联系人:雷老师
联系电话:15998557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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