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31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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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基础知识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是只进行初步审查,即对专利的形式要件进行逐一审查,符合授权条件的,即授予专利权。
在初步审查中,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存一些问题,可以通过修改进行更正的,审查员通常会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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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通知书一般会记录收件人信息、著录项目等,另外还包括如下内容:该补正通知书是针对申请人何时提交的何种文件;明确、具体地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明确、具体地说明审查员的倾向性意见和可能的建议,使申请人能够理解审查员的意图;指定申请人答复补正通知书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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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专利权无效?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就可以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复审委员会不受理当事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1、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上文第12条规定的;
2、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
3、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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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合议审查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三个阶段。
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必须受以下两个条件限制:只有发明专利权人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才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专利文件仅为权利要求书,而不能修改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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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二条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第八十三条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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