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次
商标申请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在我国宗教派别众多,比如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等等,这些宗教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文化。比如佛教是我国较大的宗教派别之一,其中佛祖释迦牟尼、观音菩萨和弥勒佛是佛教徒最为崇拜的神灵和偶像。它们不但有自己特定的称谓如“圣佛”、“观音”、“弥勒佛”等,更有其富有特色的形象图形。所以有些朋友在申请沧州商标注册时会向我们咨询,能否使用这类文字或图形进行注册呢?这样使用不但给人印象深刻,还有祈祷祝福的深层意味,甚至有些经营宗教产品的厂家更希望使用这些比较契合的标识。这样使用表面看来是有些好处,那么在法律上是否允许呢?根据《商标法》规定,与宗教、民间信仰有关的商标审查标准以宗教及其专指名称、圣物、图像、标记、法事场所作商标容易伤害宗教界感情,应禁止注册为商标。 相关法律认为以这样宗教偶像的图形和文字作商标,无论使用在何种商品上都有失严肃性,是广大群众尤其是宗教界人士不能接受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奉宗教的自由,党和的政策也要求人们对宗教信仰要予以尊重和保护。因此,从维护法律、尊重宗教信仰的原则出发,对于采用宗教相关图形与文字申请为商标的要予以禁止。不过由于其中涉及的方面很多,我们也要分析一下哪些是禁止的,哪些是法律允许的,不能一概而论。 一、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其中宗教是指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在内的合法宗教组织,而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等长期被广大群众崇拜的偶像。所以例如“观音”、“圣母”、“默娘”(妈祖的名字)等文字图形是不允许作为商标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比如知名的宗教道场像“金山寺”、“碧霞祠”都是不允许注册的。但是根据国办1994年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团体可兴办自养企业。经授权的宗教企业和宗教自养企业可以将自己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前提是这个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在全国是的,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利益。比如,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授权可以注册“少林寺”商标,青海省湟中县塔尔寺藏医院可以注册“塔尔寺”商标等情况。 三、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例如“喇嘛”、“小和尚”等特定称谓是专指宗教人士的,如果被注册为商标是有失严肃性的,所以是被禁止的。 四、虽与宗教有关,但联系不太紧密或是意思已经泛化的文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宗教在其中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确实涉及十分广泛,但也看到,有些原本的宗教用语确实已经被泛化使用。比如“涅磐”、“太极”虽然一开始是出自宗教用语但使用渐渐泛化,其宗教色彩减少,所以这类文字是允许注册为商标的。 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到,禁止采用宗教文字图形进行商标注册是出于对宗教信仰予以尊重和保护的目的,作为公民我们应当坚决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