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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的抗辩-什么商标的先用权抗辩?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抢注商标的抗辩-什么商标的先用权抗辩?

什么商标的先用权抗辩?

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使用与注册商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就是商标先用权制度。

什么商标的先用权抗辩?

1、法律依据:《专》第六十之二2、:《专利法》第六十九条:列情形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什么商标的先用权抗辩?

商标域的在先用权是指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先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但该使用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能转让或许可该未注册商标。先用权是针对在先注册的商标的,故该制度主要存在于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和地区。因为如果离开该项制度的保障,他人完全可以将在先使用一定年限且具有相当市场声誉的未注册商标抢先注册,然后反过来禁止在先使用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这样,在先使用人多年培植的商标信誉可能会因为这种抢注行为而丧失殆尽,抢注者则可以轻而易举地利用他人已经建立起来的商品信誉和市场声誉占领市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先用权制度的立法价值就在于,保护虽没有注册但已经在市场上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从而稳固已有的社会经济关系,实现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和先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更多有关商标的知识及更多有关商标的各项服务,请登陆www.shewentm.com或者致电 010-82685045

抢注商标不正当竞争怎样进行维权

抢注商标2113维权的5261方式有提出4102异议、申请宣告无效、提1653起诉讼等。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规定的,或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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