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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生产商标侵权-A公司委托B公司开发生产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接受委托生产商标侵权-A公司委托B公司开发生产

A公司委托B公司开发生产某产品,使用A公司的商标进行销售;如果B公司换成B公司的商标进行销售算侵权吗?

你销售的是什么呀,比如,你是买办公用,然后发现要是生产自己的品牌会挣得些,那后你就,买别人的牌子纸的同时也买自己的,因为你是和顾客直接沟通的,所以你可以推荐给顾客你的牌子,这样是不算侵权的。

客户委托我们制作加工商标,结果他们是侵权的!我们怎么办?

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如果数量较大,涉嫌制造销售侵权商标罪!我在北京,本人接受刑事方面的法律援助!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贴牌生产是否侵犯商标权

加工是指本国国内的生产加工接外企业的委托,为其加工产品约定将国外企业所拥有的产品商标贴附于所加工的产品上,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生产加工活动。国际上简称“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贴牌生产”很重要的一项特色在于国外企业将其在本国的注册商标许可给国外的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用于贴付给所加工的产品上,如期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此处因涉及注册商标权的跨国使用,因而容易造成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一,?从商标本身的基本作用来看,即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就在于防止相关公众或者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大凡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的行为都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混淆”或者“有混淆可能”是认定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界限。在认定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混淆”中,客观上讲,一方面使用相同注册商标,法律直接推定该行为必然构成混淆,另一方面使用近似注册商标是否构成“混淆”,则需结合各种因素加以考察,如商标间的近似程度,商品的差异与知名程度等;主观上看,需对相关公众造成误认或误导才可以判定为侵权。贴牌加工的产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而仅存在于生产加工环节,更谈不上消费,因此认为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毫无根据可言。另外,这种贴牌使用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从合同法上讲亦可认为这种行为仅仅是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方的一项合同义务而已(为实现合同目的而为合同之义务)。如果将该行为认定为侵权,对本国加工企业而言,既面临着被控侵权的尴尬局面,又必须受合同约束对外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将产生极不公平的结果。从对外贸易的角度来看,也将不利于我国加工企业承揽外贸加工生意,将影响对外贸易往来的展开。综上所述,针对贴牌使用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贸然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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