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次
商标有哪些保护方式?
1、协商解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方当事人就相关的商标事宜协商解2、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自行起诉,也可以国内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代理人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国家指定的代理组织名单可在本网站查询),或者按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3、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以上第(2)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时,负有举证责任。4、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有证据显示侵权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将已经掌握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向管辖地的公安机关举报。对公安部门侦查终结,检察院已经受理并提起诉的案件,可同时向受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5、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商标注册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后,发现侵权嫌疑商品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该批商品进出境地的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
企业注销之后商标如何转让在公司注销后2113,公司名下的商标该如何处理,能5261否办理转让呢?《中华人4102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1653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公司注销就是符合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而发生转移的情况。公司注销时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企业注销之前,商标未转让出来的,按照企业注销时清算报告中的决议决定商标的归属。如果在清算报告中没有表明商标权归属的,可以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就公司注销清算时遗漏的财产予以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
企业注销之后商标如何转让公司注销后商标可以年之让,也可以提交注销商标申请,如果公注销时未将商让,对于已经决定归属的,则企业可以通过移转将商标转移出来。商标权的转移不同于商标权的转让,它不是双方法律行为,它是被继受人消灭这一事件引起的,只要继受人表示接受商标权并向商标局履行转移注册商标手续即可实现商标权的转移。在公司注销前,名下的商标可以选择转让给其他公司或者个体经营者,但要记得留好电子档、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章,以便用作转移证明条件,可以由接受该企业财产的清算组织或部门提出商标转让申请。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企业注销之后商标如何转让一、公司注销后商标转让公司注销后商标仍然可以转让,根据《中华人名共和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公司注销是符合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而发生转移的情况。二、公司注销后,办理商标移转申请,需提交如下文件:1、申请书(双方签章,注销方全体股东签章)2、委托书 (双方签章,注销方全体股东签章)3、同意转让证明 (双方签章,注销方全体股东签章)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股东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签章)5、注销公司执照复印件、注销证明、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工商局开具,加盖工商局公章)如在清算期间,可加盖清算组公章,代替全体股东签字。为了促使商标正常转让,约定转让协议内容,可另行准备如下文件:1、转让协议(股东签章)2、转让声明公证原件(公证处进行签字公证)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提醒:移转申请提交官方流程可能存在变动,在办理申请前,需和代理人进行确认后提交。
企业注销之后商标如何转让企业注销时清算报告中的决议应当决定商标的。企业注销、解散时以清算组织的名义业的商标进行处理。虽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必须保持一致,在此情况下,清算组织在向商标局说明情况的前提下对企业的商标进行处置。在一定时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该商标,该商标进入公有领域。国家工商局商标局1992年在针对“企业法人终止后其商标专用权问题”的答复函中认为,企业法人的注册商标在清算活动结束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亦终止(在清算程序结束后,经工商机关核准后企业注销)。由此可知,在实践中,有关主管机关也认为企业注销后其商标专用权当然消灭。企业注销前,未对商标进行处置的,又无法定承继人的,视为放弃该商标,在企业注销后,该商标回复原状,进入公有领域。企业不能再将该商标进行转让,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转让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