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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商标法的决定-2007年新修改的商标法个人可以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修改商标法的决定-2007年新修改的商标法个人可以

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
【法规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
【时 效 性】现行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9号
【颁布日期】2001-10-27 【生效日期】2001-12-01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法律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定》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商标法修改了 具体修改的内容有哪些条款啊
2019.4.23《中华人和国商标法改 内容
(一)将第四条第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四)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五)将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三款中的“三百万元以下”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下”;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修改商标法的决定-2007年新修改的商标法个人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