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次
有产品"经销权" 可以主张商标侵权吗
“经”与商标侵权有区别
中国网 china.com.cn时间: 2013-07-17 内容来源: 中国网
案情介绍
20018月,案外人海南省椰宝食品厂向工商局申请注册了“椰宝”牌商标,核定使用是饮料。由于“椰宝”牌饮料的口感纯正,深受消费者的欢迎。案外人海南省椰宝食品厂为了使该商品能在我国北方地区得以畅销,遂于2002年5月授权原告天津市佳佳食品公司为天津地区的经销商,有权在天津地区维护“椰宝”牌商标的合法权益,有效期为两年。2003年1月,原告天津市佳佳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市某食品批发市场上发现被告章杰也做批发“椰宝”牌饮料的业务,原告将从被告处购得“椰宝”牌饮料送天津市技术监督局进行对比性检验,检验结论为被告批发的“椰宝”牌饮料并非由案外人海南省椰宝食品批发厂所生产。故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害其对“椰宝”牌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作为被许可人在商标专用权人的授权下,是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并指控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的,法院应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以“椰宝”牌饮料商品“经销商”的身份提起诉讼,指控被告商标侵权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评析
两种意见的焦点;一是“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二是原告是否享有“椰宝”牌商标的使用权或者说原告是否具备法律所确定的向被告主张商标侵权的主张资格。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有四
一、“经营权”只是对特定商品所享有的一种物权
“经营”属于市场经营模式中的一种。基于这种模式而产生的“经营权”只是对特定商品拟享有的一种物权,是在特定期间、特定区域内享有的、能给权利人带来比其他销售商更大的利润空间。这种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只能制约合同双方,但这种约束力不应及于第三人
二、原告与案外人之间不存在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椰宝”牌饮料一经从案外人销售给原告案外人对这一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已经用尽,该权利也不会因商品的流通而已经用尽,同时该权利不会再因商品的流通而不断地变换权利主体。另外原告与案外人也没有约定商标使用许可,因此,不能违背客观事实推定案外人与原告之间存在着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关系。
三、原告无权主张商标使用权
基于上述内容,笔者认为案外人的授权意思表示不明确,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理解;1.案外人授权原告直接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但终因原告不享有此权而无法提起诉讼;2.案外人授权原告代为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但需以案外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本案原告只能在特定期间、特定区域内行使诉讼代理权;3.案外人授权原告以商标使用权人的名义主张权利,但因本案原告与案外人之间不存在商标使用许可法律关系,故无权主张商标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