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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已经认定的在下一个商标侵权案中,需重新认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复审-已经认定的在下一个商标侵权案中,需重新认

还可以司法认定吗 2017
《认定和保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定工作细则》(工商标字(2009)81号)(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其他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申请“”有4条途径可走:

  1、在商标异议中认定

  商标异议是指经过商标局初步审查通过的商标,在获得注册商标证书之前,商标局先行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以合理的理由提出异议。在提出异议的过程中,可以提出该商标可能构成对自己商标的侵犯,同时可以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是。

  具体流程:

  (1)经承办处处务会讨论,形成证据材料充足且该异议案件确需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的意见或证据不足、该异议案件不需要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的意见,由处长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2)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就商标局分管副局长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条件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

  (3)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将认为符合条件的拟认定意见报认定委员会。

  (4)认定委员会对商标局提交的审定意见进行研究复审,并及时将经复审拟认定的,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复审拟退回的,退回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5)根据总局的核审意见,商标局按照公文办理程序作出批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

  2、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中认定

  商标争议是指某企业认为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争议申请。在提出撤销的过程中,同时可以提出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

  具体流程:

  (1)对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提出的认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承办处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2)合议组经审理认为基本符合条件的,由处长报分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经研究认为基本符合条件的,报经主任同意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讨论。

  (3)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就分管副主任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条件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

  (4)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将认为符合条件的拟认定意见报认定委员会。

  (5)认定委员会对商标局提交的审定意见进行研究复审,并及时将经复审拟认定的,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复审拟退回的,退回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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