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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注册商标的有哪些审查标

发布日期:2022-11-04 浏览次数:


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注册商标的有哪些审查标

商标局是如何判定近似商标的
商标相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的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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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的审查有什么标准吗?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规“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明知是侵权商品的情况下仍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 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对当事人只能处25824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在明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依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存在主观故意,符合新、旧《商标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规定。由于新《商标法》的罚责与旧《商标法》相比较重,根据法律适用的 “从旧兼从轻”原则,考虑到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本案最终选择适用旧《商标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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