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6 浏览次数:次

地名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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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的地名或者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所以在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其他含义的、申请人全程含有地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的等情形下,带有地名的商标亦能注册成功。
注册商标的时候可以采用地名吗?
也可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为什么有的商标可以使用地名?
县级以上行政的地名或者公众知外国地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