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6 浏览次数:次

“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是什么?
间接侵权是指行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但接侵权者提供实质性帮助,或诱、教唆他人直接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了帮助型商标间接侵权,即故意为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市场开办者故意为商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提供经营场所的便利条件,依法构成帮助型商标间接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将帮助型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明确界定为“故意”。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侵权行为存在,而追求或放任侵权行为发生。因而,构成“故意”的前提是“知道”。然而,关于“知道”的解读,存在诸多争议。就“知道”标准而言,包括 “明知”“应知”和“有理由知道”,“知道”的内容也有“概括知晓”与“具体知晓”之分。
1.知道的标准:“明知”而非“应知”或“有理由知道”
明知,是指行为人明确知道侵权事实存在。明知不同于应知和有理由知道。所谓应知,是指根据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预见范围,如果其应当预见侵权行为的发生,但由于未尽到“合理理性人”的注意和谨慎义务,从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有理由知道是指,如果一个“合理理性人”通过实施合理注意义务将会知道该事实,该行为人就会被认为推定知道该事实。由此可见,应知、有理由知道都为行为人设置了注意义务,行为人履行了注意义务就应当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没有履行该义务,就有着应当知道而不知道的过错。
随意发布别人刑事判决书是不是侵权行为
根据现行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定,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理由条款如第十、十十二条,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或者违反相对理由条款如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能被宣告无效。这其中,有些条款是只针对“明知”的主观状态,比如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或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但有些条款却包括“明知或应知”两种主观可能性,比如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如果商标被宣告无效所依据的条款是只针对主观“明知”状态,则侵权诉讼应很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诉讼;但如果商标被宣告无效所依据的条款中包括“明知或应知”两种主观状态,则不易判断侵权诉讼是否构成“恶意诉讼”,除非商标局或商评委的认定中明确当事人申请商标是基于“明知”的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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