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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粮商标判决书-集粮注册过商标吗?还有哪些分

发布日期:2022-11-06 浏览次数:


宣粮商标判决书-集粮注册过商标吗?还有哪些分

五粮液状告九粮液,两者为何闹的不死不休?

2011年4月,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将白酒“七粮液”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等一并告上法庭,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权。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已受理此案。
五粮液公司称,自己拥有“五粮液”注册商标,是“五粮液”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出产的“五粮液”系列酒很畅销。后来发现,被告高某曾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过“中原七粮液”商标,在被驳回的情况下依然投资设立被告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大量生产、销售以“七粮液”为酒名的白酒。因为“七粮液”酒名与注册商标“五粮液”近似,这种行为会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给五粮液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五粮液股份公司诉称,其发现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午宝公司)大量生产、销售多款以“七粮液”为酒名的白酒,股东高某曾向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中原七粮液”商标被驳回后,仍投资设立寅午宝公司,并在生产的白酒产品上使用“中原七粮液”商标。北京众缘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众缘合作社)在市场上销售涉案白酒。
同时,五粮液公司认为,被告寅午宝公司将“七粮液”作为商品名称且将“中原七粮液”作为商标在同种类商品上突出使用,是一种典型的“傍名行为,意在让人联想到“五粮液”知名度以助推销售,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给其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据此,五粮液公司诉求法院判令被告寅午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涉案酒类产品,无条件收回市场流通的涉案产品,拆除并销毁以“七粮液”为酒名的产品包装;判令被告众缘合作社立即停止销售涉案酒类产品并退货;判令上述被告方公开刊登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针对上述控告,被告方认为其产品之所以叫七粮液是因为酒是由七种粮食酿造而成的,这是商品名称而不是商标,七粮液和五粮液的商标在音、形、意上都有较大的差别,并且在包装的显著位置上突出标明了生产厂商,价格也相差悬殊,因此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此外被告方还表示,自己对七粮液的使用是善意的,不具有“傍名牌”的意图,而且七粮液也具有非常高的市场知名度,商品包装独特,并且已经申请并获得了专家专利,认为原告是想通过商标问题来排挤打压竞争对手。 2011年4月19日,“五粮液诉七粮液侵犯商标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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