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6 浏览次数:次

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是什么原因被通知
你好。
提供商标使用数据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自己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以及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
二、向商标局提供作为证据的物证,应是原物;确实无所提供原物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一致的复制版本,或证明盖物证的照片、录像等证据等。
三、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作为证据的,应符合: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版本,确实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复制本;
2.提供声音资料的,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3.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以及证明事实等。
四、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经过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五、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在证据目录上签名盖章、注明提供日期。
六、向商标局提供书面证言的,应符合:
1.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2.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盖章等其它方式证明;
3.出具的日期需注明;
4.应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其它证明证明人身份的文件。
七、向商标局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载明委托人和鉴定部门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鉴定部门及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取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八、以下商标使用证据如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的,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商标使用事实的依据: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2.商品销售合同等;
3.书面证言;
4.难以判断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等;
5.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
龙商,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有哪些?
你好,
商标注册后,商标使用人在使用商标时往往忽视了留存证据,对一些可能存在商标纠纷需要提供使用证据时,常常因拿不出而吃亏。下面小编为大家列举了以下几种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这些证据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1、发票
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很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而不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商标名称,例如,五个字的注册商标只写三个字。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而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因此,商标注册人应该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另外,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由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管理和使用更加严格和规范,因而更具有证明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