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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国内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优先权”

发布日期:2022-11-06 浏览次数:


商标的国内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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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时间日期上的优先,即以前次申请商标注册或使用商标的日期,作为后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
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商标申请日期的优先权,另一种是国际展览会临时性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国际展会临时保护优先权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使用的商标;

(2)享有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是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不得再行使优先权;

(3)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无需认证)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超过3个月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注意事项:
1、第一次申请必须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提出的   
  (1)同我国签订有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的;   
  (2)同我国共同参加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公约的;   

  (3)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对我国国民给予优先权的。   
  如果申请人的所属国是上述的任何,而其第一次申请却不是在上述提出的,则该申请人又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便不能享有优先权。
2、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必须是第一次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向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已经分别向若干个提出了几次商标注册申请,则他只能依据第一次申请要求优先权。但是在满足下列特殊条件的情况下,尽管不是第一次申请,根据《巴黎公约》也可以被视为第一次申请:①后来的申请与第一次的申请属于相同的主题;②第一次申请未交给公众阅览,未留下任何权利,而且在后来的申请提出之前已经放弃、撤销或者驳回;③第一次申请没有成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3、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规的申请   
  所谓正规的申请,是指该申请是按照外国国内法规定提交,并被商标局依法受理的商标申请。
什么是商标申请的优先权
《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照外国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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