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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商标侵权怎么处理-如何证明经营者明知而销

发布日期:2022-11-11 浏览次数:


明知商标侵权怎么处理-如何证明经营者明知而销

如何证明经营者明知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如何证明经营者明知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实践中,执法人员对此条款的具体适用和理解存在一些问题。 旧《商标法》对经营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处罚,没有区分经营者是否明知这个条件。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实践中,执法人员对此条款的具体适用和理解存在一些问题。 问题一:只要经营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就只能责令停止销售而不能给予罚款、没收处罚?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个前提条件是: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构成侵权,但没有证据证明经营者是知道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经营者的确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符合这个前提条件,经营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的决定,不给予罚款、没收处罚,而不是经营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就可以证明经营者不知道。或者说,经营者虽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但还需要办案机关查明经营者是否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 问题二:如何证明当事人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 经营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在查办具体案件中,结合下面情形综合认定: 被工商部门认定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构成侵权,并责令停止销售后,仍然继续销售的;或者因销售该侵权商品被工商部门处理过,又销售该侵权商品的。 销售者直接从已经查获的制假窝点进货的,或者经查证与制假窝点有联系的。 经营者长期经营某个品牌的商品,但忽然改变进货渠道,且不能提供明确的供货人的。一般多是陌生人“送货上门”,经营者贪图小便宜的。 经营者长期经营某个品牌商品,熟知商品的市场价格,但本次进货商品的价格明显偏低的,或者进货时间不在正常营业时间的。 在店面上摆放有正品,但在其他隐蔽地方存放有侵权商品的。 某个品牌商品的专营店、专卖店、代理商销售假冒该品牌侵权商品的。 销售者未尽到产品进货质量审查义务,未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的,且冒牌产品标识、包装等与正品有明显区别的。 销售的商品是“傍名牌”(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但经营者却能够正确区分的。如,销售“周佳”洗衣粉,冒充“雕牌”洗衣粉。 曾经有消费者投诉、退货,应当预见到该商品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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