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11 浏览次数:次

“商标已无效”是什么意思?外人可以重新注册么?
指的是商标因为跟其他人的商标相似,已经被驳回。能否重新注册,要根据驳回原因分析。如果是组合商标,驳回的是其中某一部分的话,另外的部分可重新注册。
商标到期会不会失效?
可以申请,但是显示的那个商标虽然过期了,但还是要等商标局宣告无效,无效期满一年后才可以注册相同的商标,所以新个申请如果初审的时候那个旧商标无效还不足一年的话,申请就会被驳回。
中国的商标申请是在先原则,早一天申请都是会批下来。还有就是要看一下此商标有没有续展申请,有没有成功或正在之类的,也要查询一下是否有近似商标。
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的时候,相同近似商标的判定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在引用《商标法》第五十条驳回申请注册商标时,相同近似商标的判定标准有一定的探讨空间。在先商标已失效,引证失效商标驳回新申请商标固然于法有据,但应更加审慎,判定相同近似的标准可以更为严格。如两者之间有所区别或区别较大,则消费者对于一件已经退市或即将退市的商标与新申请的商标产生误认的可能性较低。因此,在新申请商标与引证的无效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时,才考虑适用《商标法》第五十条予以驳回。此外,可以更多地从整体上对无效商标和新申请商标进行比较判断,减少个别要素的考量。在商标的主要构成要素中,完全一致或近似程度非常高的可以考虑判定相同或近似,次要构成要素可酌情不予考虑。
《商标法》第五十条对引证商标有明确的要求,即“撤销”“宣告无效”“注销”等情形的无效商标,且时效为一年内。因此确定无效商标在审查时点的时效就变得尤为重要。对“撤销”和“宣告无效”的商标而言,如商标权利人接受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决定而没有提起复审或诉讼等,则从该商标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都属于第五十条规定的范围。商标权利人提起复审或诉讼,在复审或诉讼结论未定时,该商标仍然属于有效商标,不属于第五十条规定的范围。
对“注销”的商标,情况则有所不同。理论上,注册商标专用权期满后未续展即为无效商标。但实际上由于种种客观因素,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的续展设立了6个月的宽展期,在6个月的宽展期内商标还可以续展。于是,审查员需要判定一些到期商标是否续展,这就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模糊区间。此时,审查员无法判定该商标的真正状态,是到期未续展已经成为无效商标,还是已经提出续展申请正处于相关流程中仍然有效。此时,审查员有可能适用新《商标法》第五十条作为兜底条款,驳回新申请商标。因为如果引证商标有效则无须适用第五十条,如引证无效商标而不适用第五十条又于法无据。另一种因权利人消亡而“注销”的商标则疑义较少,在该商标被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审查的相同近似商标会适用第五十条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