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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保护-我国商标法对规定了哪些特殊保护措施

发布日期:2022-11-11 浏览次数:


特殊保护-我国商标法对规定了哪些特殊保护措施

的特殊保护怎么理解?
我国对保护的立法较晚,《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禁止不当注册
  将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
  将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
  自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的扩张保护。
我国法律对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
被认定为可以享受以下特殊保护: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 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5)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上述第1、2项),请求保护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我国商标法对规定了哪些特殊保护措施?

对已在中国注册的,不仅可以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也可以禁止他人在其他类别商品上使用。

对没在中国注册的,虽然不可以禁止他人在其他类别商品上使用,但可以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


特殊保护-我国商标法对规定了哪些特殊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