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11 浏览次数:次

如何理解“商标使用”在商标法和刑法中的“双重标准”
对于商标的独占许可合同,从法理的角度去理解其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应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形成协商一致的许可合同;双方达成的许可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或其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另外,即使法律规定的商标许可合同应当向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情形,也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只是未经备案或者备案过期的许可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案中,毕加索公司与帕弗洛公司签订的独占许可合同虽然已经过了备案的期限,但并不影响双方已经签订并且实际正在履行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艺想公司在明知毕加索公司同帕弗洛公司存在在先商标独占许可协议的情况下,仍然与毕加索公司签订新的针对同一商标的独占许可协议,则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在先独占许可合同的效力并不能受到任何影响。至于艺想公司与毕加索公司的商标独占许可合同的效力,虽然艺想公司不是“善意第三人”,但并不能据此推断其与毕加索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非善意不等于是恶意。同时该合同也并未违反法律或者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达成一致所签订的许可合同,因此该合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双重性方法原理—平衡原理”的含义?
注册商标受成文法和普通法双重保护
没听过双重注册商标之说。
若你所讲为同一产品注册两个商标的话,跟注册普通商标一样,没有什么区别。
双重蒸锅注册商标属于哪一类?
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对于商标的独占许可合同,从法理的角度去理解其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应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形成协商一致的许可合同;双方达成的许可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或其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另外,即使法律规定的商标许可合同应当向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情形,也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只是未经备案或者备案过期的许可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