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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含有县级地名-商标中带有地名能不能注册

发布日期:2022-11-11 浏览次数:


商标含有县级地名-商标中带有地名能不能注册

带有地名的商标能注册成功吗?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所以在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其他含义的、申请人全程含有地名,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的等情形下,带有地名的商标亦能注册成功。
商标中带有地名能不能注册
楼上的回答都太了。。。新商标法出台之后是不允许县级以上地名作为商标注册 但是还是有一种特殊情况的 媒体、报刊类还是可以申请的 但是必须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报刊出版许可证。
商标法对地名的相关规定
这个问题要分成多种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商标仅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构成。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则上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如果这个地名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则可以注册并使用,再但是无论是否有第二含义,在现行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正)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仍有效,可以继续使用。归纳一下这种情况:原则禁止,存在例外,法不溯及既往。

第二种情况,商标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这又分为两个不同情形:

一是地名独立于商标主体(显著)部分,并且是真实表述,不会导致对商品产地、品质等特征构成错误认知,则可以注册。并且同上,如果商标注册早于这版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正),那就仍有效,可以继续使用。

二是商标主体(显著)部分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则上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是有如下几种例外可以注册使用:
1、这个地名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
2、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
3、商标申请人以自己的全称注册但其全称中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4、地名与其他文字结合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
5、现行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正)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仍有效,可以继续使用。
县级以下的商标算是地理商标吗
在现行商标法上,明确提及地名或直接指向地名的条款有四处:第一处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禁用,这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地名禁用条款;第二处是商标法第十六条,对虚假地理标志的禁用,人们通常把它理解为对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第三处是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也就是表示商品产地的标志,即缺乏显著特性的描述性标志;第四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即具有产地误认性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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