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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规定-商标的行政保护

发布日期:2022-11-11 浏览次数:


商标使用规定-商标的行政保护

申请为商标的要求?
我国对进行了特殊的法律保护法律对的保护都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在注册申请方面,部分可以不适用申请在先原则,既直接叙述商品内在特点的标记不得注册的规定不适用于,可以取得防卫性商标注册。的注册,应采取使用在先和注册在先的原则。申请人通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但该专用权可因先使用人提出确切的在先使用证明而被撤销。一旦被抢注,权人可在五年内请求撤销注册。如为恶意注册,则可随时申请撤销。权人还享有阻止他人注册或使用的权利。(2)在阻止他人注册方面,可以请求驳回他人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以请求撤消他人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注册,还可以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与相同的商标。(3)在注册后的保护方面,可以享受较高水平的保护,注册立即或经短期限就享有的排他权,他人不得请求撤消其注册;他人不得将与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记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甚至非类似商品上,不得将作为厂商名称或厂商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与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由于我国许多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加强的域外保护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一要,积极办理商标的域外确权手续和国际注册,扩大商标权的地域效力,防范域外抢注行为发生。二要,采取多种措施救济被域外抢注的,充分运用抢注国的国内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申请撤销外商的抢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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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商标”字样合法?

我国对保护的立法较晚,《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禁止不当注册将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2.禁止不当使用将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自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的扩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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