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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未使用理由说明-商标被他人申请注销,

发布日期:2022-11-11 浏览次数:


注册商标未使用理由说明-商标被他人申请注销,

请说明商标管理机关对注册和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简单说就是,在您注册成功之日起,3年内要有使用商标的记录,不如发过名片、收据、宣传等等这种用过记录,不然3年内不使用就会占用资源,他人想使用也不能使用。
商标被他人申请注销,但未收到商标局的《关于提供...

商标注册连续三年不适用:

解读1: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简称撤三),对他人提出商标撤三是扫清商标申请障碍的有效手段。

解读2:三年未用说明企业经营不行,商标对其意义不大,这种资源浪费是不合适的,所以三年未用可以撤三,让其他想用的来用,发挥出商标的意义。

科普下商标撤三的流程:提起商标撤三申请→八戒知识产权回电咨询→准备资料→向商标局提起申请→形式审查→注册人举证→撤销商标/继续持有

当然具体情况还需具体讨论。


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究竟是怎么算的
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立法目的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只有通过实际使用,在相关公众中才能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产生联系,从而起到区分来源的功能。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鼓励和促使注册商标权人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源闲置、浪费,而非惩罚注册商标权人。因此,只要注册商标权人在撤销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商标使用,即可认为构成了“连续三年不使用”中的使用。
二、“连续三年”的理解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未对“连续三年”的起算点进行明确的规定,根据目前的商标审理实践来看,一般以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主张(商标局实际受理日)的日期为起算点,向前推算三年。比如,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并由商标局在2015年6月1日受理,那么判断是否存不使用的时间界限是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只要不使用的状态持续三年以上就符合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商标使用的构成要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商品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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