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次
专利写时要很具体吗 或者大概描述让技术人知道其中...
,
一、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概念及用条件
专利权利要应当记载的是技术方案本身,而不方案要实现的目的和效果。然而,在有些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也会出现有关目的或效果的措辞,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功能性限定特征。
2009年公布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没有对功能性特征的定义进行明确,《解释》第四条只是确立了功能性特征解释的基本原则。2016年公布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明确了功能性特征的定义。《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
对于功能性技术特征写入专利权利要求的适用条件,《专利审查指南》(2010)明确指出:“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二、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释方法
按照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只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而不能作进一步限定。但功能性特征的解释有其特殊性,如上分析,在有的权利要求中,有些技术特征难以用结构特征表述,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限定更为恰当,而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但由于功能特征其字面含义较为宽泛,因此,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实施方式进行解释。这样,既可以给专利权人提供合理的保护,同时又能确保社会公众利益不受侵害。
《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笔者认为,规定之所以采用“结合”的表述,是考虑到按照目前的授权审查实践,个别情况下,说明书和附图对具体实施方式没有进行描述。也有意见认为,将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界定在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实施方式,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存在不一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