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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事务所申请-通过专利事务所申请的专利公司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


专利事务所申请-通过专利事务所申请的专利公司

通过专利事务所申请的专利公司可以自己交专利年费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
  第四条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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