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次
违法除草广告
“特效杀菌王法农药案
案情简介:
“特效杀菌王”是河阳卧龙农药厂经过批准生产的一种农药。该厂在其自行散发的印刷品广告中称:“治癌病立杆见影,三日愈效力无穷。专利,神效领先,治病王牌,创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94116054.8,特效杀菌王(农药),系我厂工程技术人员历经多年研究开发,选择杀菌剂与昂贵的医药及植物激素等多种元素匹配而成的一种国内首创、效果神奇的新型速效广谱杀菌剂。该产品经多地大田试验应用,对植物真菌、细菌引起的各种病害喷施(或灌根)后,二天见效,三天即可恢复正常,对治疗多种作物的“癌症”性病害,确有迅速起死回生之神效,并有刺激作物生长和防治病毒病的作用。药效迅速、治病广谱、神效无比,用量小、成本低、无抗性、有效率100%,是目前农用杀菌剂中王中之王!乃天下一绝也!! ……”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经调查,确认该广告存在下列违法问题:1.谎称专利权。该厂确已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已受理,广告中所谓“专利号”,实际上是专利申请号,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关于“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做广告”的规定。2.广告发布程序不合法。《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特效杀菌王”作为农药,其广告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发布。3.广告用语中出现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神效无比”、“立竿见影”等。4.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使用“王中之王”、“天下一绝”等化用语。
该厂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指出其违法问题后,认识到其广告行为的违法性质,积极配合交出未使用完毕的产品说明书和宣传印刷品,停止销售有不实之词内容包装的产品,表示愿意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处罚。鉴于该厂的违法事实和悔改表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决定该厂停止使用商品包装,没收剩余的所有宣传单、包装装潢及盒内产品说明书,写出书面检查,并依法作出责令该厂公开登报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
这起农药广告违法案件较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农药的生产和供应逐渐走入市场。农药广告对于更好地促进农药的生产和销售,方便用户准确使用农药,保障人畜安全,推广农业科技,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整个广告市场来看,农药广告虽然数量不多,但是农药产品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农药广告的特殊性。《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对发布农药广告的限制和规范是十分严格的,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