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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的在先使用人-对方有一个专利现在起诉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


专利技术的在先使用人-对方有一个专利现在起诉

什么叫先用权和在先使用权?
第六十 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或者依照专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必须满足以上第(二)项所述的条件。
专利法中有没有对先使用的同一发明在由不同申请人...
第六十 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或者依照专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必须满足以上第(二)项所述的条件。
对方有一个专利现在起诉我们侵权,我们要证明自己...
在同一天,两同的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知识局国务院专政部门将分别向各申请人通报有关情况,请他们自己去协商解决这一问题,解决的办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两申请人作为一件申请的共同申请人;另一种是其中一方放弃权利并从另一方得到适当的补偿。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两件申请都不授予专利权。
在专利申请前已使用的技术就享有先用权吗
两年,贾某发现某省教学仪器公司买进的二百球自己的发明专利完全相但不是甲教学仪器厂生产的。经调查,这批“眼球仪”的制造者是乙教学仪器厂,他们根据当年教委系统内部鉴定会上取得的技术资料擅自仿造了该专利产品,并出售给省教学仪器公司。贾某认为,乙教学仪器厂未经其同意,擅自制造专利商品,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遂要求乙教学仪器厂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其因此而蒙受的经济损失。乙教学仪器厂则认为,自己在贾某申请专利之前就已经拥有了该项技术,并作好了使用的必要准备,属于在先使用,享有先用权,不构成侵权。请教律师:乙教学仪器厂的行为究竟属先权使用,还是构成侵权呢?答: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后,就获得了法律保护,只允许专利所有人即专利权人专有使用,而禁止他人擅自使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该专利构成侵权。但各国根据工业产权国际公约以及本国实际情况,都对专利权人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我国专利法第62条各项规定就体现这一思想,先用权原则便是这些限制中的一项。先用权,是指某项发明创造在专利人提出专利申请前,如果另一发明人已经在制造相同产品或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法律允许其不受专利权人专用权的限制,仍有权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该发明创造。先用权适用的前提是两个以上发明人或单位分别独立地完成相同的发明,其中一人取得了专利权,其他人因未申请或晚申请没有获得专利权的情形,享有优先权的条件是,另一个发明人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为制造或使用作好必要准备,并且这种使用不构成公开使用。优先权的实施旨在保护相同发明中没有专利权的发明人的利益。本案中,贾某和乙教学仪器厂不是分别独立地作出相同的发明,而是乙教学仪器厂擅自利用了省教委内部签订会上贾某的发明技术资料,虽然在贾某申请专利前已作好制造“眼球仪”的准备,但它不是另一发明人,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乙教学仪器厂不享有优先权,它的行为构成对贾某专利权的侵犯。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乙教学仪器厂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贾某所受的损失。(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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