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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中止请求-发明专利因费用中止后可以继续续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


专利中止请求-发明专利因费用中止后可以继续续

专利中请求中止程序有什么条件?
(1) 当事人请求的,专利申请权或利权归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应职能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已裁定;
(2) 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利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作出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裁定的人民法院;
(3) 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应缴纳中止请求费。
经专利局审查同意中止的,将通知双方当事人,执行中止程序。
在中止程序执行以后,专利局将采取下列作法:
(1) 停止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权利转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等直接涉及权利丧失或转移的手续;?
(2) 停止作出视为撤回、专利权终止、授予专利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等与执行调处结论或者判决直接有关的通知或者决定;?
(3) 停止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程序;
(4) 停止全部审查、复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
上诉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可否中止诉讼
应当满足:1)当事人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已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2)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中止法院的专利纠纷审理,是不是一定要在法院规定...
利权终止后如何申请恢复
  依据专利法细则的,专利权被专理部门终止后,专利权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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