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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授权专利实施分析-关于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


已授权专利实施分析-关于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已授权发明专利的权利书主权项被写成实施例,因为...
不侵权.

A方专利的,B方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有证据证明在A方申请专利已经开始研制或开发与利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可以在A方申请专利成功之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自行生产载有与A方所申请之专利相同专利的产品.

但是仅限于在原有开发研究范围内继续生产.
希望采纳
专利分析报告
答:
1. 甲乙均不造,理由如下:
问题1中的椅子,其技术特征利B权利要覆盖,而专利权为独占实施的权利,显然甲不能生产乙的专利B。
而由于专利B的实施有赖于专利A,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B的实施需要乙征得前一专利权人(甲)的同意,所以乙公司也不得擅自实施专利B。

2.要无效专利A,在检索证据时,应当以专利A的主要技术特征“至少三个椅脚”来进行检索,只要有在先的专利包含有该特征,比如查到已有专利“四只脚的座椅”,则可破坏专利A的创造性。

3.甲应当注重检索技术特征“带椅背的可坐的工具“(可以参考回答4中两设计案),并结合专利A的技术特征来主张B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设计一种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像爪子一样围绕一圆心均匀分布,中心柱子连接坐板,并以此来承力。(此种结构在市面上很多见的)此设计方案是否落入以上两种的专利保护?”

该座椅类似电脑座(旋转椅),此设计方案不落入上述两种专利保护,理由如下:
因为该设计,以一根主轴承重,不落入AB“至少3个椅脚”“四个椅脚”的保护范围。

另外,不落入AB保护范围的椅子还有“躺椅”等,只要符合不是以三根或跟多的立柱为主支撑的设计案,即可跳出AB的保护范围,当然也要注意其”实用性“。

补充:

关于问题2,个人认为,不能以公知技术抗辩,因为采用3个或3个以上支脚,相比其他结构的坐具,在承力上更科学,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具备创造性。

当然,如果说之前已经有了跟椅子同领域的工具,且也采用三足鼎立的原理,比如说,已经有了多支脚设计的桌子,那么此时,该椅子的多支脚设计可以被认为是有创造性缺陷的。
关于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尊敬的楼主您好
在回的第一个问题时 请您看什么叫专利 我给您提供相关资料
专利权求的依据
专利权利要求的依据
专利权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效力所及的发明创造范围。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论对专利权人还是公众都是非常重要的。正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能从法律上真正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打击专利侵权行为,促进专利制度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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