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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专利补助-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


境外专利补助-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

办理国外专利资助,需提供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
《企业所法》第三条第三款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机构、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企业将其技术专利的所有权转让给中国境内,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原则上不缴纳预提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上述购买行为是境外企业技术的使用权,则应在中国境内缴纳所得税。
海外商标注册补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企业所法》第三条第三款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机构、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企业将其技术专利的所有权转让给中国境内,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原则上不缴纳预提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上述购买行为是境外企业技术的使用权,则应在中国境内缴纳所得税。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还有效吗
关于中国专利局接收的国利文献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海关总:
中国专利局上报国务公厅《关于对中国专利局接收的国外专利文献继续实行免税政策的请示》,
国务院批交我们商有关部门研办.经商有关部门及你署同意,现就中国专利局接收国外专利文献的有关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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