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次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需要如实填写吗
主要包含七种:
1、提供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律状态、纠纷和诉讼咨询;
2、提供知识产权纠件侵权判定及赔偿参考意见;
3、为申请人推荐相应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代理、评估、司法鉴定等相关机构;
4、对重大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展会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事项,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查询、侵权判定意见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5、为涉外、重大、疑难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解决方案的论证、咨询推荐专家;
6、对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以及不能支付纠纷处理费用的申请人提供经费资助;“涉外”是指纠纷一方当事人为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
7、其他需要提供援助的事项。
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所要达到的效果有哪些
不需要。要在递交的费用减缓请求书上写明收入,年收入超过2.5万的不予减缓。
费用减缓办法
知识产权局局令
(第39号)
第六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二)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