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次
知识产权诉讼纠纷中哪些情况第三人是免责的
《专利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来源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可见能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仅是其中的一个条件,还有一个就是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或销售者主观上的“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