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次
专利权利用尽应止于何时
专利权用则(patent exhaustion),是指专利权人或者许可他人制造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
该专利权用尽原则在一国境内适用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由于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此专利权用尽原则能否在国际间也适用呢?也就是说,同一专利权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取得专利权后,他在其中一个出售或者许可他人出售该专利产品之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此售出的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是否也构成侵权呢?这也正是近几年内受到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平行进口问题。
在我国,按照2009年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地将平行进口列入了法定不侵权例外的范畴: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什么是专利权利用尽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予后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又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该产品不视为侵权产品
所以b无权在北京或北京地区以外制造和生产。但是可以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其合法获得的专利产品。
专利的地域性是指你在一个申请专利,你的专利权只在这个受到保护,在其他或地区是不受保护的。至于地域性的许可涉及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有多种类型,
其中按照实施地区分,有在我国境内的实施许可和在特定地区实施许可;按照实施范围分,有制造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及制造、使用、销售全部许可;按照实施条件分,有普遍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和分售实施许可。
专利权的权利用尽如何理解?
专利权的权利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制造或者利权人许可制造利产品售出后用或者再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