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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先用权的概念-专利的先用权什么意思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


专利先用权的概念-专利的先用权什么意思

什么是专利先用权原则?
先是指非专利权人在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的申请日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专利权人的申请获得授权后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享有先用权的条件是:(1)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必要准备,是指己经完成了产品图纸设计和工艺文件,已准备好专用设备和模具,或者完成了样品试制等项准备工作;(2)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有范围,是指专利申请日前所准备的专用生产设备的实际生产产量或者生产能力的范围。超出原有范围的制造、使用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3)在先制造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取的。(4)先用权人对于自己在先实施的技术不能转让,除非连同所属企业一并转让。对依据先用权产生的产品的销售行为,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先用权是什么意思?
专利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专利申请前就使用专利技术的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先用权”,该行为人一般称为先用人。
先用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该技术成果应是先用人独立研究开发或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所得。如果以盗窃商业秘密等非法方式获得该技术成果则不产生任何先用权,行为人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先用权的范围,学理界和实务界都有不少争议。关键在于该技术必须严格限制在专利申请前原有的使用范围内进行,还是可以有所扩大。如果一 家企业发明一项技术但不愿意申请专利,同时又担心其他人发明同样技术并申请专利会导致自己颗粒无收,就需要对自己在先使用的事实和使用范围保留足够证据。
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如何适用
所谓先用权也称占先使用权。就是,甲乙两方不约地研究同一课题,甲方就此申请了专利,而乙方在甲方提出专利申请前就已实施了该发明或者已为实施该发明做好了必要的准备,即使甲方发明获得了专利,乙方也可以继续从事合法的生产,但不能超过甲方申请日前自己已有的生产规模和范围。这是照顾同行不约而同地从事开发同一产品的研究,对双方都很公平,故各国专利法多有这一规定。但是,有些专利课题的研究开发恰恰是没有及时做好付诸实施的准备,从而丧失占先使用权,给企业带来不小的损失。
  比如
  日本的甲公司与雅西卡公司不约而同地进行摄影机驱动电机电池消耗量表示法进行研究开发,而且甲公司的研究工作在前,但是他们却没有及时申请专利,因此受制于申请了专利权的雅西卡公司。此时,甲公司想到运用日本专利法关于占先使用权的规定。但是雅西卡公司根本不予理会,双方只好为此诉诸东京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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