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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高复审专利-|中国专利公布公告专利复审要多少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


国高复审专利-|中国专利公布公告专利复审要多少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专利认定
本来就是要求最近连续三年的专利技术转换成果的体现!只不过有些企业没准备好,在一年才临时弄这弄那的而已!!

希望能帮到你,欢迎追问,望采纳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可以是近...
是必须是近三年的。申报高企时,知识被分为Ⅰ识产权和Ⅱ类知识产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新药、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且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大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以专利和软著为体现,如果相关知识产权不够,是需要提前做好准备进行申请的。当然也可以直接通过转让获得相关知识产权。

  1、搞清知识产权的范畴,明白Ⅰ类知识产权和Ⅱ类知识产权的区别。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新药、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与Ⅰ类知识产权来说,Ⅱ类知识产权的含金量小,所以落实到评分机制上就是得分少,且只能使用一次。

2、搞清高企认定对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条件
企业所用的知识产权必须是申报当年的的近三年获得的,如:2017年申报高企的话,必须是14, 15, 16这三年获得的知识产权。

3、搞清高企对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有明确的要求,必须是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4、注意高企认定中对知识产权的其他要求
a 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必须是企业自身。有些企业,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是发明人、工程师或者企业法人企业老板等,这种情况必须要把专利转让、授权给企业本身,才有效。
b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需要跟企业的主营业务密切相关,是企业的核心收入来源。
c 知识产权授权书必须是中国知识产权局颁发授权的。在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的都不符合条件。
d 知识产权的数量。根据工作指引规定,发明专利数量是一个,其他的都需要6个以上。
e 加分项注意事项。
|中国专利公布公告专利复审要多少时间
申请美国专利要修改复序专利文件?你请美国专利的时否碰到双方专利复审程序呢?美国专利复审程序是美国专利申请的一个程序,和我国的专利申请程序并不相同,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美国专利复审程序是怎样的吧。申请美国专利要如何修改复审程序专利文件?双方复审程序(IPR)是美国在2011年9月颁布的《美国发明法案》(AIA)中引入的一个新的专利无效程序。该无效程序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进行,IPR申请人只能基于专利和印刷出版物对专利权提出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无效请求。相较于在联邦地区法院进行无效诉讼,IPR程序具有快捷、费用较低、专利无效成功率高、利于和解等优点,在近几年得到广泛应用。美国IPR程序在制度设计上与我国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非常相近,因此美国IPR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要求对我国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法律规定与实践美国AIA法案中关于IPR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规定体现于第316条(d)项中:(d)权利要求的修改。1.概括而言:在本章的双方复审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以如下的一种或多种方式提出修改权利要求的动议:A.删除任何受挑战的权利要求;B.针对每项受挑战的权利要求,用合理数量权利要求代替每一个受挑战的权利要求。2.其他动议:在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为实质性推进317项下程序的和解而联合提出请求或者被局长所规定的规章所允许时,修改权利要求的其他动议可以被允许。3.权利要求的范围:本节的修改不能扩大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或引入新的主题。联邦行政法规Amendment of the patent对AIA第316条第(d)项作出进一步规定:1.明确专利权人只有一次提出修改的权利,除非PTAB规定了具体截止日期,否则不得晚于其提交答复之时,即其截止期限为局长决定启动双方复审程序之后的3个月内。2.此修改不对所涉及的不可专利性基础做出回复;不得扩大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或引入新的主题。3.合理数量的替代权利要求,这里预设的是每项受挑战的权利要求仅需用一项权利要求来替代,专利权人可阐释替代的必要性来进行反驳。4.对于每一项修改或替换的权利要求,专利权人都应当阐明其能够得到原始说明书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最近美国专利商标局对现有的IPR程序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涉及字体和页数要求、证据要求,另外对额外取证也提出了一些调整。对于递交替代权利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特别强调了专利权人必须证明替代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有效的,并且替代权利要求的范围比原先的权利要求要窄。这些新法规已于2016年5月2日开始生效。如下两个案子对于理解IPR程序中的修改要求有一定帮助。综合来看,美国IPR程序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实际上提出了较高要求,这些要求不仅包括程序要求,还有实体要求。在我国《专利审查指南》涉及无效程序的修改中,修改的初衷之一就是适度放开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即允许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并允许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正。与美国相比,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进行专利文件修改的空间或可能性将会明显增大。由于不同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在无效程序中对于专利文件的修改要求有不同的考量是完全必要的,我国在无效阶段逐步放宽修改方式限制的方向与我国当前强化权利保护的发展阶段相适应,也与我国无效程序相比美国IPR程序所允许请求人提交的更多证据类型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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