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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中医申办专利-如何申请中医处方专利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


中药中医申办专利-如何申请中医处方专利

如何申请中医处方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授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创造性和实用性。下面分别就这三性的审查作一介绍。

1 中药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审查

《专利法》第22 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中药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审查应当遵循技术方案完全等同的审查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当中记载了与专利申请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时,该申请才丧失新颖性。

例如:申请号为 90109821的专利申请,其权利要求为: 一种癌前病变的阻断治疗药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将黄药子、夏枯草、拳参、败酱草、山豆根、白藓皮制成一定剂型。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文献《抗癌中草药制剂》(人民卫生出版社1981年第一版,第187页)记载:抗癌乙丸,由黄独(即黄药子)60g、草河车(即拳参)60g、山豆根120g、败酱草120g、白藓皮120g、夏枯草120g各药共研细末,炼蜜为丸,主治癌症。因此该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2 中药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

2.1 中药产品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 按照中药产品的组成可将其划分为多活性组分的复方产品和单活性组份的单方产品。对于中药的复方产品申请来说,大多数申请的产品是以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工艺制成,而产品的医疗作用与生产该产品的原料配方组成有着密切的关系,原料组成这一重要的技术特征是大多数复方中药专利申请的发明点之所在,因此,可以说,在评价中药复方产品的创造性时,制备该产品的原料组成是决定性因素。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大多数中药产品是组成成分不清楚的混合物,很难用其成分组成来描述中药产品,而在本领域的技术实践当中,通常是根据制备产品的原料组方是否相同来判断两个中药产品是否相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以产品原料表述产品的方式来描述中药复方产品,更适合于中药的技术特点。

2.1.1 中药复方产品的创造性的判断分如下几种情况 如果申请人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其原料组成是对现有方剂的改进,而制备方法属于常规方法,申请人应当提供可信性的对比实验数据或者对比疗效资料,说明这种改进与已有技术相比产生了何种意外的突出效果,其创造性才可以被确认。这种意外的突出效果可以是产生了新用途,可以是疗效的显著提高,可以是毒副作用的降低,也可以是成本的降低等。这种改进可以是对现有方剂的加减,也可以是对现有方剂中药物的替换。如果是对已知方剂的加减,申请人应当以可信性的举证资料说明这种加减之后给发明带来了何种意外突出效果。例如,现有技术中的生脉饮口服液用于治疗心悸、气短等心气虚证,如果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黄芪,制成一种新的口服液,申请人应当有可信性的对比实验资料或者对比疗效资料,说明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增加黄芪之后,制成的新产品与己知的生脉饮口服液相比具有什么突出的意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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