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次

专利授予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专利法》,授予条件包括:新颖性、先进性和工业实用性。
新颖性指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或优先权日,该项发明是现有技术中所未有的,即未被公知或公用的。凡以书面、磁带、唱片、照相、口头或公然使用等方式已经公开的发明,失其新颖性。有些采用世界新颖性,有些采用国内新颖性,也有些公知以世界范围为标准,公用以本国范围为标准。新颖性的丧其例外,例如,在一些知名的国际展会上披露发明的,不一定丧失其新颖性,法律允许发明人在展会后一定期间内提出专利申请。
先进性也称创造性,指发明在申请专利时比现有技术先进,其程度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虽然有技术相比有所改良,但对于该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而言属于显而易见范畴的,则不能授予专利权。
实用性指发明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并且能够产生有意义的效果。 例如,任何声称可以制造出永动机的发明,因其不可能具有实用性而无法在多数得到专利授权。
上面所称的现有技术,在中国专利法中,是指申请日以前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简述授予专利权的形式条件是什么?
专利授予条件:
专利权的客体
分为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两方面内容:形式条件和实质性条件。
形式条件
是指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以专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面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文件或者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经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实质性条件
也称专利性条件,它是对发明创造授权的本质依据。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1新颖性
专利法所说的新颖性是指:
(1)在申请提交到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
(2)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乃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3)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