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18 浏览次数:次
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如何适用
在先权,也称先用权指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人对于该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享有合法的实施权。 在用权见于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在先使用权的行使显然会导致在先使用权人与专利权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如果过多地限制在先使用权,那么在先使用权人未能得到其应当享受的合法权利,这对在先使用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反之,如果在先使用权人的权利过大或不受限制,将严重破坏专利制度,甚至导致专利制度形同虚设。因此法律需要对两者权利予以平衡,确定在先使用权人行使在先使用权的合理尺度。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在先使用权人合理行使其在先使用权的范围限定在“原有范围”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原有范围,是指专利申请日前所准备的专用生产设备的实际生产产量或者生产能力的范围。
行使在先使用权应注意的问题包括(1)在先使用权人所使用的技术应当是通过在先使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的或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抄袭、剽窃或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获得的。
(2)在先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仅限于产品制造者。对于使用和销售者不适用在先使用权。
(3)在先使用权仅限在先使用权人本人行使,不能用来入股或转让,但是在先使用权连同企业一并转让的除外。
先用权人的权利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1、如一楼所述:“权指的是据专利法第69条第1款第二项,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先用权是对先申请专利制度的一种完善和补充。
采用先申请制度的缺陷是,有人先发明出来一个发明创造,但是他既没有公开也没有申请专利,反而让后发明出来的人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这样的情况下先发明人要想生产或使用专利产品就会侵犯后发明人的专利权,这是不公平的;
还有,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之前将专利技术告知了他人,且没有表示日后要申请专利,那么这个知情人在申请日之前进行生产、使用或作出生产、使用的准备,并没有想到日后还会侵权,如果也定为侵权就会损害这个合法知情人的权利,有失公平。
所以才有先用权来保证先发明人和先实施者的权利。
3、先用权的产生可以是在申请日前独立作出发明创造、直接或间接从专利权人处获得、也可以是从另一个独立发明人处合法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