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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专利技术采购-政府采购活动中可否以专利技

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


政府专利技术采购-政府采购活动中可否以专利技

政府采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根据上述定义,您所指的"专利产品"在我所知的概念里,如果是指某项技术专利,并且该专利产品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未经出售或转让,也就是说必须符合”只能从供应商处采购的”,那么政府可以向其进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政府采购法里面资格审查的内容可以作为加分项吗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政府采购活动中可否以专利技术评分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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