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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税收-上海济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

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


专利代理机构税收-上海济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

专利交易费用怎么计算,包括哪些税务?
问题解答

1、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在侨乡开发了一批别墅,委托马来西亚、新加坡的2家企业分别在该国代销,请问我公司取得的售房收入和支付的代销费用,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规定: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所以,你公司委托境外企业销售房地产取得收入应在境内纳税,而支付给境外代销企业的费用,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限额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据实列支。

2、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怎样才算作废发票?
答:《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中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即该票不属于作废发票。

3、问:我们是境内的一家企业,同国外一家企业签订了特许权使用合同,并将按合同规定应在本期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计入本期企业的成本、费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实际支付上述款项。我单位是否应按照税法规定代扣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呢?
答:《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5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因此,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据此,你单位应按照规定代扣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4、问:已得到税务机关批准减免企业所得税一年的新办企业,因当年亏损未享受到免税优惠,能否申请下一年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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