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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数值设计-专利中关于数值范围侵权的界定

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


专利数值设计-专利中关于数值范围侵权的界定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可以修改权利要求数值范围吗
首先,对比文件不一定是有效的专利,也可以是非专利文献。所以58度和75度的温度如果没有得到专利授权,也可能不受保护地使用。但是有新颖性不一定有创造性,即如果没有随58度和75度产生的意料不到技术效果,则有关58度和75度的技术方案有新颖性没有创造性。
其次,新颖性需要明确的公开,对比文件中的端点40℃和100℃就是的公开。58度和75度实际上是大范围中的某个点,而该点在对比文件中没有特别公开,如果有特定的意料不到技术效果,有关58度和75度的技术方案能够成为选择发明。同理,95毫米如果有意料不到技术效果,也可能成立从大范围70毫米到105毫米中选择得到的发明。
专利说明书修改后缩小了保护范围是否可以?
你这个属于判断新颖性数值和数值范围。详情请看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4
其他产品已经公开了3--40的话,你的8--50当中,有8--40CM的范围是落入他人的范围内,属于部分重叠情形。如果在申请专利阶段的话,审查员是会要求你们在范围内修改的,如果是你们也已经拿到专利权了,这部分很可能要放弃掉了。
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数值侵权的两个例子我看不懂...
首先,对比文件不一定是有效的专利,也可以是非专利文献。所以58度和75度的温度如果没有得到专利授权,也可能不受保护地使用。但是有新颖性不一定有创造性,即如果没有随58度和75度产生的意料不到技术效果,则有关58度和75度的技术方案有新颖性没有创造性。
其次,新颖性需要明确的公开,对比文件中的端点40℃和100℃就是的公开。58度和75度实际上是大范围中的某个点,而该点在对比文件中没有特别公开,如果有特定的意料不到技术效果,有关58度和75度的技术方案能够成为选择发明。同理,95毫米如果有意料不到技术效果,也可能成立从大范围70毫米到105毫米中选择得到的发明。
如何判断专利的新颖性
您可能想问是否允许将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100-1000"修改为"300-1000"?
对这个问题,您可能需要重点考虑下是否"超范围"的问题(请详参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地说,如果300这个数值或者300-1000这个数值范围在原始提交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均没有记载过,那么就会有修改超范围(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的问题。
专利局对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审查得比较严格,如果有属于这种情况,那么肯定不可以,很可能会被驳;如果没有超范围,则可以修改。
专利中关于数值范围侵权的界定
你这个属于判断新颖性数值和数值范围。详情请看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4
其他产品已经公开了3--40的话,你的8--50当中,有8--40CM的范围是落入他人的范围内,属于部分重叠情形。如果在申请专利阶段的话,审查员是会要求你们在范围内修改的,如果是你们也已经拿到专利权了,这部分很可能要放弃掉了。


专利数值设计-专利中关于数值范围侵权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