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次
方法发明专利中,几个要素,结构上不相关,但方法...
解决抵触申请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的限制,其实如果抵触申请和本发明需要用“惯用手段的替换”,就间接说明了两者是有不同的,但区别仅仅是非常简单的“惯用手段的替换”,如果就这样将本发明授权了,又不太合适,另外又不能用不是现有技术的抵触申请去评价创造性,所以设置了这么个“惯用手段的替换”,赋予了抵触申请介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之间的这么一种功能,尽管名义上还是用来评价新颖性;
抵触申请不是现有技术,因此只能评价新颖性,但很多情况下抵触申请与本发明并不完全一样,区别的只是一些明显的惯有手段的替换,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惯用手段的替换”这一条,显然有些不合理,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指南中新颖性章节里加了个“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其实这个和创造性里的区别在于“公知常识”,“常规手段”都是一样的,但你在抵触申请中说“公知常识”,“常规手段”就不行,这是创造性的用语,但在创造性中说“惯用手段”,大家都能理解,其实就等同于“公知常识”,“常规手段”;
专利申请中什么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1】LS,“【】”的用法侵犯我专利啊。呵呵
【2】LS说的蛮好,支持一下。
【3】简单补充一点:界定的标准是看这种替换是否是【极其容易想到】,也就是所谓“惯用技术手段”;
如果不容易“直接”想到,而是不太容易想到(比如在其他文献中可以检索到),那是就创造性的问题了。
【4】LZ,这和技术领域其实没多大关系,也和可不可以用没多大关系。
“其它技术领域存在的技术我在另一个技术领域”用是可以用,只是说假若用了惯用的方式的部分,会不满足新颖性的要求。
发明专利中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应该怎么理解...
【1】其他技术领域的技术是作为在先技术存在的,你是不能用在另一个领域,作为你技术创新点,因为它已经构成对你技术新颖性的反对;
【2】所谓直接置换的判断原则问题,一般采取实质性与非实质性替换原则来判断。就是看某项置换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功能,如果不具有实质性功能的,那仅仅是为了避免与他人专利技术相同的低级的技术处理手段,如果这种置换是具备有实质性独立的功能的,那么就不是直接置换了。你的例子说的很明白,螺钉换成螺柱,就是不具备实质性功能的,仅仅是形式的处理,另外你比如,有的把某个部件等边三角形的换成等腰的,没有实质功能差别,那么这就是直接置换了。
专利答辩:审查员经常用"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的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