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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权有用吗-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和

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


实用新型专利权有用吗-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和

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都有什么特点?

申请人没有数量限制

专利申请人是权利人,可以是法人,还可以使自然人。

如果是多个申请人,则表示专利申请权归所有申请人共同所有,所有申请人的权利都是一样的。

专利授权之后,所有申请人都将成为专利权人。当要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进行处置的时候(例如:委托代理、转让等),则需要所有权利人共同决定,缺一不可。

专利申请中还有一种人是“发明人”,发明人就是设计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的人,没有数量限制。一项专利的发明人,是技术人员,表示他的技术能力,发明人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无关,

就是:无权决定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买卖等处置权利的事务。

例如:专利权人可以是某单位,还可以是某人,还可以是多个单位,还可以使多个人,还可以是单位和人。发明人一定是自然人。

例如:专利申请人是张三、李四、公司甲。 发明人是:张三、王五。

则专利授权之后,如果要转让专利权,则转让合同中需要:张三和李四的签名,公司甲加盖单位公章。

如果要变更专利权人,也需要原来的权利人:张三和李四的签名,公司甲加盖单位公章。

扩展资料:

实验新型专利主要特点

一是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二是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实用价值大。

三是在专利权审批上采取简化审批程序、缩短保护期限、降低收费标准办法加以保护。

专利权人是享有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包括专利权所有人和持有人,前者可以是公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外贸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后者是全民所有制单位。

专利权人又包括原始取得专利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取得专利权的继受主体。专利权人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参考资料:申请专利——百度百科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根本区别
百度一品慧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上述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技术方案。一切方法,例如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同时,《审查指南》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以现有技术中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的,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根据以上规定,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并不排除方法或材料技术特征的出现,但是其出现的前提是,该方法特征或材料特征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技术手段,不构成本专利的贡献性技术特征。反过来说,当讨论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时,例如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虽然依审查指南的规定,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所有的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但这些被考虑的“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必须被推定为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的采用不对本专利的创造性提供实质性贡献,否则该专利就将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应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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