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次
职务发明专利离职后归谁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申请的人。
非职务发明专利权人可以是其它公司么
如果该发明专利技术和你在国企的工作无关,和你的单位谈清楚。非职务发明专利的全部费用要由申请人自己负担。如果该专利前景广阔,效益可观,让你父母申请,免得节外生枝。如果仅仅是为了职称评定,与单位谈清楚,他们如果要算做职务发明也可以,全部费用你就不用负担了。
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可以由个人申请专利吗
职务发明或者非职务发明对确定专利权的归属至关重要。怎样认定职务专利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的申请专利权人与专利权人是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人与专利权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时,即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与单位就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按照约定认定权利人。专利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解释,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留一个问题给大家思考:员工在业余时间,非工作地点做出的发明是否一定是非职务发明?我们应该理解,所谓本职工作并不完全以工作时间、地点和环境决定。员工在下班时间,在家里做出的发明创造如果明确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就属于职务发明。相反,即使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并且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做出的发明,只要发明人与单位有过事先约定,权利归属就按照约定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员工离职,包括退休、辞职、调动甚至被辞退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