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次
在专利复审程序应该如何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权利恢复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原因和期限,可分为如下两种: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而延误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而导致权利丧失的,提出请求的时间应在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所谓的“不可抗力的事由”法律界简称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所引起的不可抗拒的理由,如地震、旱灾、动乱等。由该种原因导致权利丧失的,当事人可以在上述期限内,说明理由,出具相关证据,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及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二、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而导致权利丧失的,提出请求的时间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所谓的其他正当理由是指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原因,如因病住院、超过推定期限仍未收到有关文件等,基于这种原因导致权利丧失的,可以请求恢复该权利,同时应补偿原来应办理的手续,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但是,并不是任何由于未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行使有关行为而导致丧失的权利都可以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六条第五款:“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专利法》该四个条文规定的分别是不丧失新颖性的期限、优先权期限、专利权的期限、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
专利恢复权利请求书请求内容怎么写
专利权终止后如何申请恢复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权被专利管理部门终止后,专利权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