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次
如何降低发明专利驳回风险/湖北专利提前检索/专利...
这个是不一定的,正常情况下,公司的无形资产,除非无法判定收益年限,否则都要在受益年限内摊销,如果公司一直没有新增无形资产,账面的无形资产必然是逐年减少的,就像固定资产要折旧一样,无形资产也要摊销的。
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1)专利权: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2)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3)商标权:是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
(4)著作权:制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
(5)特许权:又称经营特许权,专营权,指企业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一家企业接受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的权利。
(6)土地使用权:指准许某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
如何在购买专利过程中降低潜在风险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技术的成熟程度是专利转让的前提,所以经常出现将尚不成熟的技术当作成熟的技术、非专利产品当作专利产品进行转让。还有的是将尚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成果作为成品进行转让,而使受让方承担更高的费用继续进行试制、提高、完善、成型,因此往往得不偿失。 还有的转让方在转让专利技术时,为了获取更多利益,会隐瞒其技术已转让的事实,甚至将已约定不能转让的技术拿来再次转让,给受让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使受让方无法实现其预期的经济利益。 另外还存在的情况是,技术的受让方将技术非法转让给第三方,这样不仅损害了第三方的经济利益,而且侵犯了技术转让方的利益,构成直接违约,如最近的飞利浦侵权中国企业插座专利的案例。 因此在专利转让中,投资企业对专利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市场价值的深入了解十分有必要。企业可在签订合同前可通过有关部门或技术人员鉴定专利技术的可行性,可通过技术评估对技术成熟度的判断作参考;要多方面对专利技术的权属进行调查,而不可听取一面之词。最重要的,在技术合同订立中,要对各种存在的可能结果进行详细的责任义务说明,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确定一项成熟的专利技术后,企业还可以通过选择获得专利技术转让的方式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1、技术转让。技术转让又可分为买断、独占许可、普通转让等几种形式。投资企业选择技术转让的合作方式,一般会基于企业的技术力量、技术本身的难度、技术升级等因素进行考虑。 由于买断、独占许可对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大,因此实力较小的企业能够对自已能够覆盖的市场范围进行评估,根据自身实力确定适合己方的转让方式。如果选定了普通转让,为了规避可能因为多次转让造成的竞争局面,企业应该在转让合同中对技术转让家数和转让地域加以限定,以尽可能地降低市场风险。 专利技术一般都有一定的再开发潜力。如果技术持有方在技术成交后通过研发使技术升级,进而将升级版的技术(往往不受原转让合同所限制)再度转让,这会给早先投资的企业带来严重威胁。因此,投资企业应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对此加以限制,比如优先购买权等。 2、技术入股。投资企业选择技术入股的合作方式,通常是基于项目技术的复杂程度和高技术要求、企业自身消化能力、企业资金、转让方的资源优势等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 相对于第一种方式,技术入股的形式因其风险要小一些,很受中小型投资企业的青睐。通常情况下,由于技术方的介入,双方在合作中由于理念的不同,很可能发生摩擦,影响项目的正常进展。因此,在合作之前,应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的限定。另外,适合技术入股的专利项目有很多为高新技术,因此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扶持政策申报项目、获得扶持资金,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3、销售分成。销售额提成是投资企业在取得经济效益前适量回报(技术入门费)或根本不回报技术持有方的合作方式,是一种有利于投资企业的合作方式。这种情况下对投资企业而言,市场风险才是项目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