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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条例调研意见-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


专利条例调研意见-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1.概念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3.种类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抽象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为,自由裁量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抽象行政行为不一定针对未来,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全是面对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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