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次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成功后,之前的专利还有效么?是...
首先,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方案并不相同,外观专利所保护的是肉眼直观看到的形状、构造,而实用新型所要保护的方案并不一定是直接体现在产品表面的。比如一个豆浆机,外观专利所要保护的是造型,实用新型所要保护可以是电机驱动结构等藏在外壳体内的结构,两者就不会冲突。
就你的案子考虑,你所说的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结构应该都是肉眼可看到的。比如一个肌肉按摩棒,其实用新型的结构可能就是按摩球的形状和位置的设置,但这种设置是可以直观看到并且申请了外观专利的,那么这里的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就会有冲突。你所说的外观专利的下证公开日应该是早于实用新型申请日的,那么在外形极度相似的情况下,且你所述的实用新型上的结构创新很小的情况下,是可以用这个外观专利去无效掉你所述的实用新型专利的。这里的冲突并不是所谓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而是实用新型专利没有新颖性、创造性。
解决方法1、让你的朋友向原厂家购买专利许可,允许你朋友进行相同或相似外形产品的制造和销售。2、对外观专利进行无效,让对方没有专利。
建议你们找当地正规代理机构(专利事务所)进行咨询,让专利代理师进行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你方产品、他方产品间的判断,然后由专利代理师提供解决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外观专利3种可不可以同时申请
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上,历史上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做法:一是“周边限定制”,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并且要求只能根据权利要求书用词的字面意义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以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二是“中心限定制”,是指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来确定的,权利要求的作用仅仅是供专利局和公众来判断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较为自由地对权利要求做出扩大解释。但是,在专利制度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哪个都没有采用过上述极端的“周边限定制”或“中心限定制”,而是或多或少地趋于两者的融和,这就形成了第三种做法即“折衷制”。因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补充条约草案第二十条及1973年欧洲14国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第六十九条均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正体现了这一立法原则。
对于“折衷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进一步解释道: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