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次
从初审程序看如何写好专利请求书
联系人作为连接申请人和专利局的纽带,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益,无论联系人属于何种性质的第三方机构,其接触专利申请内容都会增加发明创造内容泄露的风险,建议申请人在指定联系人时一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慎重选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这就要求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要“指明”联系人。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联系人是代替该单位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笔者认为该规定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主旨,在专利审查部分对于专利法实施细则内容的补充,“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加强了“单位”作为申请人对于专利申请的掌控,防止专利内容泄露,加强了对申请人权益的保护。然而,现实中,却有很多“非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被作为专利申请联系人。
企业自己申请专利,在专利请求书中申请人一栏,申...
看自己企业属于哪个类型的填写就可以了。
还有一种是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因为企业老总就是企业的法人,因此很多时候可以填写自己的名字。这样的好处是专利跟法人走,而不是跟企业走。
专利请求书怎么写
1. 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发明名称中不应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应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应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情报,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经审查员同意可以增加到40个字。例如,某些化学领域的发明。
2. 发明人
发明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但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指明的发明人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作审查。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不应当是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应当写成“××课题组”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当由发明人本人书面提出。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说明书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